一、制订目的
为加强河北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行为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三)《河北省建筑条例》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两场联动”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涉及施工现场、市场行为等方面。2019年印发的信用评价规则侧重对市场行为点评价,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施工现场评价内容,在信用评价中体现市场和现场闭合管理。
(二)评价内容
本次修订对信用评价内容进行了调整,确定了信用评价由项目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三部分组成。项目信用信息由项目履约信息、不良信息构成,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记分规则
一是信用评价办法设置了基准分。主要考虑新进冀企业及新成立企业。二是细化设置项目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类别的增减分项。由于行政处罚属于较重失信行为,该类分值独立设置。三是对于被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不影响其信用评价使用时效。
(四)信用评价使用
为了突出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权于招标人,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自主确定是否在评标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时根据工程规模,信用评价分值权重占比最高不超过总分的10%。
(五)外省(市)企业信用信息认定
针对外省(市)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社会组织认定的表彰、奖项等信息,规定根据共认的原则,纳入记分范围。
(六)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信用评价分值,对建筑业企业区分为ABC三类企业进行管理,A类企业实行激励、扶持发展;B类企业正常监管;C类企业增加检查频次、重点监管。
四、其他事项
(一)实施时间: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二)解读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解读电话:0311-87805318